【直击引领区】浦东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区政府制定的第一部管理措施即将施行
《办法》规定,新区行政区域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评价年度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的新区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新区生态环境局、保税区管理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生态环境执法信息、生态环境司法信息、环境管理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等四类,前三项用于信用减分,最后一项用于信用加分。评价初始分值为70分,得分90分及以上为A级,60-89分为B级,40-59分为C级,39分及以下为D级。失信企事业单位纠正其失信行为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信用评价结果将通过新区人民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实现评价结果共享。
新区生态管理局、新区城管执法局和保税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监管,A级单位减少抽查频次,B级抽查频次不变,C级增加抽查频次,D级将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评价结果还将用于联合奖惩,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过程中,依法运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新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督察处邹忠介绍,新区制定这部管理措施主要有几方面考虑,首先是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要求,其次这也是《引领区意见》明确要求推进的相关任务。“现在出台的评价办法,还解决了以前评价制度设置不健全、评价要素单一、评价范围未全覆盖等问题,使得评价体系更加科学有效。”邹忠说。
邹忠认为,这部管理措施还体现了改革价值引导的用意,打造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生态环境共治新格局。在政府监管层面,开展分类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将有限的监督执法力量聚焦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提升新区生态环境领域监管效能。在企业需求层面,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事业单位可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财政补贴、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便利化措施,降低企业成本。在社会监督层面,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将发挥社会监督参与的力量,引导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文字:许素菲
编辑:张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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